二十四年后再索赔案二审结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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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1:17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 杜福海 日前,本报2005年8月29日刊登的《扣动板机24年后“射”出40万》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 审判决,认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判决书对再索赔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的第一至八项(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全部),维持判决的第九、十项(驳回原告的其它赔偿请求 ;驳回原告对1981年于某、杨某俩被告的监护人列为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追加杨XX列为被告,认定其违反武器 保管规定不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