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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的法官不用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1:17 法制早报

  □崔武

  “多嘴的法官不用脑。”这句法律谚语的意思是:话多的法官容易感情用事,缺少理性。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应 该少说话,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没有裁决之前,不得就案件事实和理由发表意见,更不得和当事人发生争论。在国 外,“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证据还没有开示,当事人的观点还没有发表,案件还没有裁决,你就大发一通议论,当事人容易怀疑法官是不是已有 成见。没有裁决之前法官一般只能就程序性的事情发表意见,不得对实体问题发表看法。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 观的角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超脱地位。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不可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 枪舌剑,法官应该通过判决书来说话,其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 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可以说,法官的功夫在动脑而不是动嘴。慎言是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的戒律和操守。

  笔者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发现基层法官在开庭时与当事人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 与当事人争得面红耳赤,必然要斥责当事人顶撞本法官,与当事人形成芥蒂和心结,当事人也会怀疑法官是不是在帮助对方说 话,必然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和尊重。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程序公正,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地分配诉权。辩论那是 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要是发现对案件的争议问题双方没有辩论到位,法官可以提示双方展开辩论,但不得把自己介入到当事人 一方中。曾任大法官的英国学者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 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何止是庭上?法官也不宜在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不应该多嘴饶舌。寂寞、孤高乃是法官典 型的形象表征。一般而言,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 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法官应以沉默应对喧嚣,以慎言应对聒噪,以条分缕析的判决化解当事人间的争执。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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