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十一开罚最高可罚三千七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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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11:31 中国徐州网 | |||||||||
已办理的车主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身备查 彭城晚报讯(记者王彬实习生王申玲)从10月1日起,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交警将依法按照规定对其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 任限额应缴纳强制保险额的2倍罚款。
据悉,7月1日至10月1日是车辆购买“交强险”的过渡期,根据“交强险”条例,从10月1日起,凡未购买“ 交强险”的车辆,交警部门将按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2倍进行罚款,最高3700元,并扣车直至车主购买“交强险”为 止。对于伪造“交强险”标志的车主,发现后还将追加1000-2000元的罚款。相关管理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已经办 理了“交强险”的车主应及时将保险标志粘贴于车身(摩托车车主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否则交警也将扣车,直至当事人 提供保险标志;还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外,已购买商业三责险、10月1日保险还没到期的车辆可以暂时不 办理“交强险”,不过有关部门提醒,车主必须随身携带原商业三责险保单备查,否则也可能受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