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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死刑案件二审应由院长任审判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2:10 燕赵都市报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

  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即: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开庭前要围绕上诉、证据等对案卷材料重点审查

  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法院、检察院在开庭前对有关案卷材料的审查内容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内容,同时明确,既要全面审查又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进行重点审查。

  ■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种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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