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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布今年第5号消费警示 外出旅游要“4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3:0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荣军 通讯员王瑜)在“十一”黄金周旅游消费高峰即将到来之际,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出今年第5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旅游时,应注意看清楚旅行社的资质,慎重签订合同等内容,理性消费。

  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可能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投诉较多的情况有:
一是旅行社隐瞒真实情况,不向消费者如实介绍收费标准,而是到旅游地后随意加收各种费用;二是内容虚假,主要表现在路线、日程与实际不相符;三是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如收取导游费、司机费等;四是增设购物项目,误导消费购物等。

  针对消费者在旅游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第5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旅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资质,选择具有合格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消费者应注意查看旅行社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核准的业务范围与实际是否相符。如果是出境游,要注意旅行社是否有出境游经营权。

  二看广告,做到理性选择理性消费。不要被旅行社之间的“广告战”和“价格战”所迷惑,应对报价理性分析,估算其可信程度,不要由于价格低而陷入消费陷阱。

  三看合同,慎重审查和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购物次数及具体景点和餐饮标准,尤其应明确旅游价格,防止旅行社变相提价,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增加购物次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确认合同内容后再签字。

  四看保险,关注旅游意外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表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消费者应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和处理意外风险。

  另外,游客在交付旅游费用时,应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旅游购物时,做到心中有数,谨慎购物,明辨真伪,理性消费。购买后注意索取发票,妥善保存,以备日后维权之用。在旅游消费中一旦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向当地的工商、旅游、物价等相关部门投诉。编辑:杨东作者:王荣军 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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