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省人大审议消费条例 医院无权强制购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3: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听取了《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的审议意见,还听取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等9个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及《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义方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荣轩、陈文光、刘子寿、钮小明、敬中春、陶日希晦、李洪仁和委员共71人出席会议。副省长张作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勤列席会议。省政协副主席李进应邀参加会议。

  7名公民旁听了会议。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患者查病历 医院不得拒绝

  据悉,《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此次修改中,首次从患者也是消费者的角度,增加了维护患者权益的内容,同时对商品售后服务、消费纠纷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调整。

  患者有权查阅病历资料 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具收费凭证,对住院病人还应附有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修订草案还提出,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本人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公开患者病情。

  水电气 供应单位不得擅停 修订草案提出,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社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同时,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不得擅自中断、终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故需要暂停服务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买房遇欺诈 能否“双赔”难定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较高的,增加赔偿金额可以在一倍以内。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购买房屋或者汽车遇到欺诈,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但能否退一赔一(俗成“双赔”)还很难说。而今年曾引起很大争议的“汽车消费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内容,在草案中并没有提及。(记者 熊德壮)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

  景区票价 三年内不能调高?

  景区票价 三年内不能调高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重要旅游景区(点)票价调高,应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

  导游不得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的罚款,可暂扣导游证3~6个月。

  提高服务标准 不加收费用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费用。

  买到假货 旅行社赔起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

  ·《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触电事故 电力部门先垫医疗费?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还对《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第七条称,医疗机构对触电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部分委员认为,触电事故发生后,为抓紧时间救人,应先由电力部门垫付医疗费,事后再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费用。

  ·人事动态·

  陈文清请辞省检察院检察长

  经2006年9月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文清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草案)》将提请省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了解,由于陈文清将被中央调往中共福建省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陈文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省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会议决定·

  终止黄学玖省人大代表资格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黄学玖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决定终止黄学玖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今日议程·审议9件成都法规 今日,省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分组审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9件与成都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修改决定。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记者张魁勇 实习记者 李静 杨佳采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