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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是对私产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4:00 舜网-济南时报

  □舒圣祥

  在美国常能看到几十岁的“老爷车”还能正常上路,但在中国,私家车最长也只能开15年。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透露,今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取消对非营运乘用车报废年限的限制,但是加强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这意味着目前实施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将有重大变革(9月25
日《第一财经日报》)。

  私家车报废不看车况看年限,这应该算是一大“中国特色”了。这一简单而粗暴规定背后的不公平尽人皆知:相比于营运车辆,私家车开得本来就少,而且车主更爱护有加,即使开了15年,车况依然很好,政府强制其报废,无疑是巨大的浪费,是对公民私产的无理剥夺和侵犯。显而易见的是,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体现了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尊重。

  毫无疑问,“15年报废”是管理水平低下的表现,它照顾的是管理者的管理便利,而付出的代价是公民私人财产被不合理褫夺。选择管理便利,还是选择公民权利,这历来都是一个问题。在公民权利不被尊重的年代,政府部门的管理便利常常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管理便利优先于公民权利,经过行政活动中的不断重复,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行政心理和行政习惯——15年就报废,管理起来多方便啊,车况好不好,还能不能开,又是什么问题呢?

  事实上,类似“15年报废”的以管理便利为准绳而严重侵犯私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很多。比如,养路费的征收,我们不是用多少路收多少钱,而是定额征收,即使车子停在家里不开一样得全额缴纳。国外一直采取的将养路费纳入油价征收的办法,呼声很高却一直不见采纳。原因是所谓“条件不成熟”,而本质仍无非是会对管理造成不便而已。可见老一套“牺牲私权以便利公权”的行政习惯,依然在发挥着强大的惯性作用。

  很长时间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一个以公权为主导的社会,公权观念占据着绝对支配地位,私权诉求难以得到尊重和满足。而在现代政府的应有之义里,公权必须对私权常怀敬畏之心,公权必须在私权面前止步,公民权利必须优先于管理便利。因为正义是“第一美德”,即使天塌下来,也要实现正义,何况仅仅是“管理便利”呢?

  只有公民权利真正优先于公共权力,尊重私产才可能从“纸上的法律”走入“活着的现实”。“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政府的宪法义务,尊重私产应成为一种行政习惯,而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只是一个可喜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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