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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出嫁女在新居地未获土地原地不得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5:2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审议。

  该修改稿完善了有关保留婚后承包土地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也适用上述规定。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方集体经济组织。

  修改稿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并享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农户代表”的内容,并明确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此外,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1000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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