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出嫁女在新居地未获土地原地不得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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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5:2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审议。 该修改稿完善了有关保留婚后承包土地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也适用上述规定。妇女
修改稿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并享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农户代表”的内容,并明确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此外,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1000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