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规范死刑二审程序 死缓抗诉应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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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7: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即日起施行。 新解释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于一审判处死缓的被告人上诉案件,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或具有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情形,也应开庭审理
此外,新解释还对死刑二审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