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死刑二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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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8:01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田 雨)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据悉,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