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实行定额罚款号牌拍卖被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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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9:30 石家庄日报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变化不小 本报讯9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了解,前段时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开了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法律工作者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经过认真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和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补充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内容,增加了方便群众和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细化了交通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同时删除了部分内容。 “号牌拍卖”被删除 《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随机选号或者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公开拍卖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该批次发放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专项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鉴于公安部明文要求机动号牌号码实行随机发放,我省机动车号牌号码尚无公开拍卖的实践经验,目前进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有《办法(草案)》第十条。 行人违章罚款分三档 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实行定额罚款。其中,行人、乘车人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三档;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分为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三档;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分为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档。 机动车责任幅度下调 根据有关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是例外性规定。因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幅度不宜过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调整《办法(草案)》中规定的减轻幅度,分别下调百分之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