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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死刑疑难案由院长庭长挂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9:55 光明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二审作出详细规定

  ●死刑犯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二审死刑疑难案由院长庭长挂帅

  综合新华社电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死刑案二审出台细则

  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最高法发言人表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此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死刑犯辩护权得到保障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重点解读

  司法解释明确二审审理重点,对无异议事实可不再调查

  二审遵循繁简适度原则

  据新华社电为突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关系,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合议庭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一般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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