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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0:07 台海网

  台海网9月26日讯 (记者 林芹) 昨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核定了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精神,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研究,核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六联)工本费收费标准0.3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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