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产局发布新规 2.2米以上车库阁楼须公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0:2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记者昨获悉,市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须将车库、阁楼的规划设计面积同商品房面积一并申报,对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部分,计入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据悉,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车库、阁楼,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幢楼的公用面积分摊。阁楼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部分,计入本套套内面积;车库层高大于或等于2.2
200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按该通知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