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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产局发布新规 2.2米以上车库阁楼须公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0:2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记者昨获悉,市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须将车库、阁楼的规划设计面积同商品房面积一并申报,对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部分,计入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据悉,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车库、阁楼,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幢楼的公用面积分摊。阁楼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部分,计入本套套内面积;车库层高大于或等于2.2
0米的部分,则按照功能区另行分摊。车库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车库或阁楼等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其面积应在测绘成果中予以注明,并在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明确其相应权利归属。

  200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按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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