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确定死刑二审案件审理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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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1:35 黑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电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等内容。
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