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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申报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2:3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朱文娟 通讯员 宋国梵)市卫生局今天向全市医疗机构发出通知称:“全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细菌病毒研究工作监管,凡是所在单位设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于2006年11月1日-12月1日内申报备案”。据悉,这项工作在国内当属率先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危及市民健康,依据《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市卫生局日前作出决定,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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