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申报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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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13:3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9月26日消息 (记者杨静 通讯员宋国梵)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危及人民群众健康,上海市卫生局9月26日发出的通知,全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细菌病毒研究工作监管,凡是所在单位设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于2006年11月1日—12月1日内申报备案。 据悉,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备案范围:上海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已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于2006年11月1日--12月1日期间申请备案。2006年1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建设时申请备案。 ——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详细要求、需提交表格及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可登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hs.sh.cn下载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