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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损坏拍品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12 京华时报

  艺术品拍卖屡发纠纷《拍卖合同》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如果拍卖公司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须参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昨天,市工商局公布《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从今天起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针对拍卖活动的投诉逐年增加,很多问题是由于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对一些重要内容约定、陈述不清造成的;同时,目前各拍卖公司使用的都是自行制定的委托拍卖合同,其中存在很多不公平的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也容易引发纠纷。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制订了《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并从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雅昌艺术网”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留言板或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意见。市工商局将根据反馈意见,对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部分合同内容

  拍卖方应尽保管责任

  合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拍卖方应承担拍卖标的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限内,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拍卖方应保持拍卖物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方突然撤拍属违约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如果委托方在拍卖开始前突然撤回拍卖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果委托方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或对拍卖标的权属有缺欠的,应赔偿由此给拍卖方造成的损失。拍卖方有权撤除拍卖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不得派人现场竞拍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如果委托方违约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拍卖方有权制止委托方的行为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对拍卖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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