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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找“托”抬价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28 北京晨报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今起网上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 朱烁)拍卖会上,卖主自己找“托儿”哄抬价格,拍卖公司有权终止业务,卖主必须给拍卖公司赔偿。《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今起网上征求意见,范本中写明,卖主必须向拍卖公司保证艺术品是真品,并将瑕疵明确告知。

  征求意见稿共12个条款,开篇即规定卖主应如实说明自己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市工商局合同处范本起草人解释说,“瑕疵”是个广义概念,其中包含了艺术品的真伪。换言之,卖主有义务向拍卖公司如实说明艺术品是真品或是仿制品,否则拍卖公司有权终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主承担。

  此外,合同规定拍卖方应承担拍卖标的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限内,拍卖方应保持拍卖物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范本起草者坦言,《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只规范了拍卖公司和卖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力图保证在艺术品交易的开始环节作到信息的真实,但暂时不涉及拍卖过程中的拍卖预展、公告等环节。

  市工商局将从今天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雅昌艺术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留言版或者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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