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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最高罚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9月26日讯 南水北调对缓解我省严重缺水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南水北调的关键在治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决定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并规定污水处理厂若超标排放污水,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确保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对确保调水水质极为关键。目前,南水
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已建或者基本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有26座,尚有32个污水处理厂在建或者尚未建成。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大部分不能确保做到满负荷运行,有的甚至不运行。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草案规定,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不能超标排放污水。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对规范调整的影响调水质量的沿线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本省所辖向

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该区域除包括南四湖流域、东平湖流域外,还涉及省辖海河流域、沂沭河流域,主要包括济南、淄博等10个设区的市,总面积6.9万平方公里。

  草案还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并规定,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同时,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饭店、旅馆和其他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旅游、娱乐设施,对原有的应限期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关闭;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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