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发黄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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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1:51 重庆晚报 | |||||||||
昨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启动,在性骚扰、家庭暴力、婚姻受保护等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明确界定和规定。 新立法是在旧法基础上,修订法规拟新增二十五条。新规对性骚扰作了定义,其中,黄短信也可构成性骚扰。在就业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聘任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
新规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给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十元的卫生费。 据中新社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