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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无理”撤拍应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2:37 新京报

  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征求民意,拍卖方保管不力要赔偿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拍卖行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拍卖艺术品毁损、灭失应予以赔偿,拍卖前突然撤拍,委托人要交违约金。从今日开始,北京市工商局将在网上征集市民对《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的意见。

  在这份《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12个条款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保留价的效力、交付保管、拍品的撤回和撤除、未售出的处理及取回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拍卖艺术品的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突然撤回拍卖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保管期限内,拍卖方应保持拍卖物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上征集时间从今天起至10月10日,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网和“雅昌艺术网”,通过留言版或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意见。市工商局将根据收集上来的反馈意见,对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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