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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须存工资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2:5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阙文龙 马智晔 见习记者 吕洲科

  本报讯 今后,在福州建设领域内打工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昨日,福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资质为一级及一级以上、二级、三级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施工企业应在福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未经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已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未预存保证金

  不得接新项目

  据悉,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

  凡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外地施工企业从进入福州市承揽第一个工程项目业务起,应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记者还了解到,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工资支付情况

  须在工地公示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如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另外,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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