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技术开发费可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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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4:31 今日早报 | |||||||||
□通讯员 吕国昌 钱玉红 本报记者 洪慧敏 早报讯 记者昨获悉,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日前联合出台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
《办法》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办法》还规定,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属于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费用。据介绍,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办法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说,这将极大地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