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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没来报案,只好把贼放了这样的案子,宁波每周就有三四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40 都市快报

  通讯员 董小燕 丁 波

  本报驻宁波(见习)记者 段琼蕾

  本报讯昨天,宁波鼓楼派出所的民警和联防队员抓住了一个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但让他们头痛的是,由于受害者没有来报案,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无法定罪。

  近半的人,失窃后不报案

  昨天清晨四点多,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广场,联防队员发现了一个手提白色女式包的年轻男子。一看到联防队员,那人撒腿就跑。

  联防队员最后在鼓楼派出所附近抓住这名男子。据他交代,当时,他在尚书街附近抢了一个20多岁女子的白色单肩包。

  可让人奇怪的是,宁波警方一直没接到被抢女子的报案,而这个男子在逃跑过程中又故意把所抢的包丢了。这样一来,人证、物证都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如果只有该男子自己的供述,而没有充分的人证物证,在最后法庭量刑时,他可能就被无罪释放了。

  办理此案的范立峰警官很无奈。他说,类似情形在宁波警方办案过程中并不少见,据初步统计,几乎每周市区就有三到四起类似案件。大约有近半的人在失窃后不向警方报案,而对于像丢失自行车这种常见现象,失窃后前去报警的市民不到10%。

  没报案的案子,最多的是抢劫

  宁波海曙公安分局潘警官分析,市民之所以不愿意报案,多数是因为其损失价值小,怕坏人报复。

  没报案的案子中,最多的就是抢劫类案件。比如两周前,在宁波段塘派出所辖区内,接连发生金项链被抢案,民警甚至在小区门口张贴过两次告示,都没人报案。最后,还是小区保安跟居民聊天时,找到了受害者林女士。

  林女士很沮丧:“我被抢时正急着上班,被抢后又觉得后怕,想想自认倒霉,破财消灾算了,就没有报警。”

  其次就是扒窃类案件,宁波市交通治安分局的一位警察感触最深,很多时候,当身着便衣的他们,在上下班高峰期逮住一个扒手,并从扒手那里把手机或其他财物夺回还给失主时,失主最多说声谢谢,就转身走了,不愿跟民警去做笔录,觉得耽误了自己上班。

  第三类就是偷自行车或偷电瓶。9月16日,宁波江东警方破获了一个专门偷盗电动自行车电瓶的团伙,当场缴获电瓶300多只,抓获嫌疑人员8名。可是在查询报案记录时,发现只有不到十个市民曾来报案过。

  潘警官提醒:“不报案对失主自身是不利的,因为一旦追回赃物,由于你不报案,没记录,你丢失的物品也就得不到归还了!”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

  警方希望,公民在失窃或受到其他侵害后能够挺身而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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