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造成多人中毒禁止当地同类产品入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5:51 深圳商报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造成多人中毒禁止当地同类产品入深

  深圳商报记者周森

  【本报讯】《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下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市民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制保障。该条例创新性地规定,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同一种类农产品,凡是有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三种情况的,90天内禁止从此行政区域内采购该种农产品。

  由于是较大市立法,该条例在正式实施前,还须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

  经营性农业推行规模化生产

  《条例》主要从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确保深圳市场的农产品安全。凡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都受《条例》约束。

  生产方面,《条例》规定,经过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为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利用边角料和不合格土地进行小型农业生产,甚至使用污水浇菜,并拿到市场上销售的问题,《条例》特别规定,经营性的动物饲养、蔬菜及水果种植推行规模化生产,并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

  条例还明令禁止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等。

  已售不合格农产品实行收回制度

  在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公示。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

  为保证来货质量,《条例》规定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经营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鲜、冻畜产品则要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才能进入销售市场。

  此外,条例还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台账应当注明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等事项。

  发生三种情况禁止原产地同类农产品入深

  在监督检测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拒不接受检测,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

  基于深圳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外地,不便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管的客观事实,《条例》第二十五条做出了一个极具创新性的规定,即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并通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并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从该县级行政区域采购该种农产品在本市销售:(一)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图为对于违反这项规定采购并销售农产品的,由工商部门将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提醒市民谨慎选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