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大快人心,衡量标准难把握,市民三问——多“大”才算大处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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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3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26日讯(记者 范俐鑫 苏珊)面对小病大治、乱开大处方的现状,正在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用药人开大处方最高罚款一万元”的规定无疑大快人心。但如何断定大处方,由谁来为老百姓撑腰?今天,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医院、市民、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疑问一:什么才算大处方
“大处方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各家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口气都相当一致。“我认为,大处方说的可能是贵重药,但是贵重药对一些病人是极其有效的。什么是大处方,什么不是大处方?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认为,关于处罚开大处方行为的规定,应在既保证杜绝大处方出现,又不束缚医生手脚的前提下进行。比如,如果一个危重病人必须使用的针剂每支需要上千元,但医生因顾虑大处方而不敢使用该诊疗办法,也会耽误治疗。 “而且大处方的标准也是在随时变化的,需要多方专家来论证,才能下结论。”这位负责人说。 疑问二:谁来判断大处方 市民李先生认为,众所周知,处方权掌握在医院、医生手里,他们说这是合理处方,患者就几乎没有了选择的权利,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条例草案规定,将建立一个由各家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用药评价专家组,采用专家制约专家的办法。当患者感觉处方有问题,可以申请用药评价专家组对医院或医生的处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及民事诉讼的依据。 疑问三:如何保证评价的公平性 “专家评专家的做法会不会导致‘专家袒护专家’、‘专家相互串通’的恶性循环?”市民王女士担忧地指出,谁来保证评价的公平性?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处方可以跨地区进行评价,同时隐去申请人、被评价医院、医生的真实姓名。如担心同一地市的专家相互串通,济南患者可以申请青岛的专家进行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