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新合同说“法”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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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48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晶实习生张瑜)今冬采暖期,沈阳市将使用新的供热合同,新合同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及供热用户的交费情况,都做了最新的规定。记者9月26日获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供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预计今冬采暖期即可投入使用。 和沈阳市一直沿用的供暖合同相比,新合同最大的变化在于约束供热服务单位和供热用户双方所依据的法规有了新变化。
沈阳市从2001年开始执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同时《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废止,但原来的供暖合同执行、处罚依据仍然是《处罚办法》等法规。为此,相关部门计划重新拟定供暖合同示范文本,重新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供暖企业的供热质量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室温达不到16℃,即“供暖单位未按期供暖或因管理不善,未达到供暖标准的,将承担违约责任。”《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供暖不达标的,处以2000元至一万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在原来供暖合同中约定,采暖户未按期交纳采暖费,供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下一年度采暖期前仍不交款的,除正常缴滞纳金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并有权停止供暖。但一些供暖公司表示,虽然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但他们从未向供暖用户收取过滞纳金,欠费用户只要将欠费补齐即可供暖。 记者了解到,新的合同对滞纳金的缴交比例仍在讨论中。但可以明确的是,今冬采暖滞纳金一定要缴交。采暖费的收费时间为4月1日到10月31日,因此供暖用户要及时缴纳采暖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