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金10月上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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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6:48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高薇)沈阳市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从10月1日起,沈阳还将上调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幅度最高达132元。 城乡失业保险金均上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275元。 领失业金最长24个月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时间限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市内五区到社区申领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6—7日根据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的申领人员名册生成本区域当月申领人员名册;街道社保科于每月8—9日根据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的申领人员名册生成本区域当月申领人员名册;社区社保服务站于每月10—11日前根据街道社保科生成的申领人员名册生成本区域当月申领人员名册。 失业人员每月12—15日,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市内五区到社区、郊区到街道、县到县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申领机构在每月申领登记后,根据申领机构标记的未申领失业人员产生未申领人员名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根据各申领机构生成的未申领人员名册与应申领人员名册对比,生成实际申领人员名册,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1—23日将实际申领人员名册向银行报盘,市中心将全市实际发放金额报市财政,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银行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金打入已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银行卡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