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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走出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7:11 重庆商报

  本报讯“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被写入法律条款,妥不妥?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理(修订草案)》审议报告给予了删除,委员们对这两个词走出法律法规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俞荣根介绍,《治安条例》自1998年9月1日颁布实施,在当时的情况下,将“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用法律的条文形式进行规定很有
必要,但现实就很难具有实际意义。俞荣根说,我们在作出修改动议时,许多委员认为,现在很多事情一说就是“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这在平时的文件中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法律条款极为不妥。

  “法律条款应该是严肃,而不能带有随意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说,按照“一票否决权制”,一个区县其它工作做好了,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得不够好,那所有的工作成绩从法律的角度都要进行否定,这跟立法的根本相违背,于立法没有积极意义,因为法律的每条每款都是客观公正的。另一方面,各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本身已经确定了责任原则,还实行“领导责任制”,就显得很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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