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仍有“疙瘩”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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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7:3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 9月 26日讯(记者杨冰)10月1日,交强险三个月的缓冲期即将结束。大限将至,交强险销售有没有出现预期的高峰?三个月时间即将过去,交强险与原来三者险、新三者险之间的“纠葛”还有没有问题?9月 26日,记者采访了岛城几家保险公司,发现仍有“疙瘩”未解开。 “最近几天销量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感觉还是比较平稳。”9月 26日,人保青岛
8月 23日,徐先生开车时与另一辆车发生剐蹭,交警判定徐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徐先生的车损为200元,对方车损为 700元。本以为坐等对方赔钱修车的徐先生,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他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无责赔付”的原则,需要先赔给对方 400元,而对方只赔给他车辆损失的200元。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像徐先生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过多例,这些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困难重重。 缓冲期结束后,在外地行驶车辆可能会因没有交强险标志而受到处罚,并要补办交强险。但在交强险实施原则中,提出要在车辆属地投保交强险,必须投保 1年。这就带来一个矛盾,在外地如何补办交强险?在采访中,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理赔部的有关人士介绍说,对于这个问题,保监会还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个法律上的空白如果不尽早完善,可能还会出现更多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7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属于三者险和交强险共存的过渡期。由于两个险种的处理原则不同,赔付方式也不同,涉及到不同的保险公司。因此,几家保险公司都表示应建立新机制加强合作。 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