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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律师就“付钱搭乘顺风车”展开“撞击”“拼车”该不该鼓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7:56 东方网-文汇报

  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文汇报社会政法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律师协会等合作举办的《江浙沪律师大撞击》进入了第7场,昨晚的辩题是:“拼车”该不该鼓励?围绕这个事关百姓交通的话题,众律师展开交锋,持正方观点的是江苏队的潘晓辉和杜红两位律师,持反方观点的是上海队的马赛和周乐多两位律师。论辩从司空见惯的一个场景开始。

  [“撞击”所涉事件回放]

  清晨7点,正是上班族出行的高峰,上海康城小区的班车车站排起了将近一百米的长队,有些居民整整等了半个小时,也没能坐上车。同样在这个小区,另一些居民就潇洒多了,因为他们能搭上邻居的顺风车。目前,上海不少市民已通过适当付费的方式,搭上了上下班的“顺风车”。

  市民朱小姐的家在浦东金桥,上班地点在张江。今年年初,朱小姐在一个“顺风车网站”上认识了郭阿姨,开始搭乘郭阿姨的车上下班。朱小姐说,原先,她乘公交换地铁,每天花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3小时,每月交通资费200元。如果打的上下班,一个月要1400元。而现在,她只用每月支付给郭阿姨200元,就能方便地坐着小车上下班。

  乘坐顺风车既不费钱,又节约时间,听上去是件不错的事情,但按照上海客运管理处的相关规定,如果搭乘顺风车的人与私家车主之间发生了金钱交易,客管处就可认定是“拼车”搭客行为,这辆私家车就是非法营运的“黑车”,车主要受到处罚。

  正方总观点:“拼车”环保节能、利国利民,应该鼓励

  正方观点之一:“拼车”可以方便出行,节省人们的时间,减少对公共道路的占用,达到环保节能的效果,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社会需求。“拼车”是一种利己、利民、利国的行为,对这种合理的现象,不能禁止,而要鼓励。

  正方观点之二:“拼车”行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这种行为与交通运营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从营运管理的角度去看待它。“拼车”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行为,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有助于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

  正方观点之三:“拼车”现象在国外非常普遍,德国、新加坡等国对这种“拼车”现象大力鼓励,上世纪70年代出现能源危机时,美国政府就鼓励民间“拼车”出行。基于我国能源、环保和交通的现状,应鼓励和推广“拼车”,并建立一种制度,让“拼车”行为合法化和规范化。

  反方总观点:“拼车”扰乱了营运市场,不应该鼓励

  反方观点之一:收费“拼车”实质上建立了一种客运关系,既然是客运关系,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关系应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要配发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要有一定的资质,这样才能够进行客运。民间自发的“拼车”显然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

  反方观点之二:上海大约有近5万辆出租车,如果每辆车有两个驾驶员,就有10万名驾驶员靠开出租车谋生,如果鼓励“拼车”,那么出租车行业,乃至公交车行业、地铁行业都会受到影响,整个城市交通营运市场就会发生混乱。

  反方观点之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车辆在运营当中乘客受了伤,运营方就要承担责任。而民间“拼车”缺乏这方面的保障,“拼车”的搭车人发生了人身意外或者财产损失,就会处于一种不利的处境。“拼车”现象存在很多隐患,在这些隐患不能很好解决的前提下,“拼车”不应该鼓励。

  本报记者徐亢美顾一琼整理

  《江浙沪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第8场节目,“撞击”话题为:职业打假该不该鼓励?本报将于明日摘要刊出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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