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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者也来“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24 南京晨报

  时间:9月26日上午9时

  地点:玄武区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民告官行政不作为

  原告:冯珉,41岁,六合区行政执法干部

  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

  “哇!来了这么多人!”昨日9时,穿着黑色西装、打着金黄色领带的冯珉一走进玄武区法院第一法庭,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玄武区近20家行政执法负责人,开心地评论。和他相对而坐的是玄武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举报茶含药工商推卫生

  “我在法庭上是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在庭外还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同时也是一名区政协委员,我觉得我有义务来做这件事。”一早远从六合雄州镇赶至玄武区法院的冯珉表示,敢于挑起这起民告官“踢皮球”案,他是做了充分准备的。

  冯珉称,今年3月10日,他在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4盒由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凉茶。3月20日,他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提出其购买的清凉茶配料中含有夏苦草、金银花,属《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加入的药物。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销售加药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奖励举报人;要求责令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赔偿两倍的货款和邮资、复印、电话、误工、伤害信任感情抚慰金1231.5元。不满推诿执法者“民告官”

  冯珉的申诉举报材料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到南京市工商局。4月2日,他收到南京市工商局书面答复,告知已转到玄武工商分局处理。4天后,冯珉收到玄武工商分局的《受理通知书》,5月10日,收到《处理延期通知书》,决定于5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6月2日,玄武工商分局向冯珉发出《处理决定》。该决定称,“经调查取证,你申诉举报的问题单纯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畴。我局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和该申诉举报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这份《处理决定》,冯珉很不满意。今年8月,他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要求玄武工商履行对金润发超市鼓楼店的处罚职责。消费者:“工商不执行国务院决定”

  冯珉认为,玄武工商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他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冯珉认为,《食品卫生法》显然是国家的明文法律,禁止市场经营的违法食品,当然不可以排除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玄武工商:“法律没有调整到位”

  玄武工商分局辩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所有行为都有处罚权。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时,才能有法可依。原告公开信:“食品安全比输赢更重要”

  昨日,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冯珉交给记者一封他致媒体的公开信,信中他说:“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有利抢、麻烦推’的现象。我就该问题在其他区诉讼时,政府和法院都选择了回避,不仅回避了工商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焦点,而且也回避了新闻媒体。”

  “对于该案,谁胜谁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到底由谁负责,重要的是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我在法庭上是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在庭外还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同时也是一名区政协委员,我觉得我有义务来做这件事。”副院长点评:令出多门执法推诿

  “冯珉申诉举报的事项,是由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还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是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玄武区法院的张副院长认为,《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这是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确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则是:“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据了解,近年来,因为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就某一问题的处理出现“踢皮球”现象,引发当事人不满的行政诉讼案屡屡发生。

  作者:玄法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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