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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工资新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8:59 河北日报

  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本次调整标准的高位数较现行标准提高了11.54%,低位数提高了4.76%

  本报9月26日讯(通讯员靳彦丽记者硕强)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调整标准的高位数较现行标准提高了11.54%,低位数提高了4.76%。

  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设区市由原来执行一个标准调整为执行两个不同档次标准,县及县级市不再笼统按“一般县”、“贫困县”简单划分

  本次调整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每月和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全日制最低工资月标准分别是580元、540元、480元、440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小时标准分别是6.6元、6.2元、5.6元、5.2元。

  此外,11个设区市由原来执行一个标准调整为执行两个不同档次的标准,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属第一档次,其它各市市区及郊区属第二档次。对县及县级市不再笼统按“一般县”、“贫困县”简单划分,而是由设区市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县及县级市执行具体标准的建议,由省政府批准实施,第一档次除原有的涿州市外,增加了迁安市、遵化市;第二档次主要是“一线两厢”的“一线”地区县及县级市;大部分县属第三档次;经济欠发达县属第四档次。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和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确保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对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支付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的规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实施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及时修订或调整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省将适时展开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专项检查,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补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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