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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企业转嫁电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09:26 中国环境报

  ◆陈廷榔

  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六大行业中属于淘汰类的企业的电价,提高5分钱,属于限制类的提高2分钱。这个政策被当做利用经济手段来抑制高耗能行业快速发展、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一个尝试。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这个政策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个事实就是一些地方发展高耗能企
业的热情没有降低,产能仍在扩大。究其原因,一是差别电价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能源富足地区,高耗能行业成为当地的主要经济发展方向;二是属于淘汰或限制类的企业是一些地方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当地政府对这些企业实行政策保护和激励;三是政策本身比较温和,电价成本还没有高到足以阻止新的淘金者进入这些高耗能行业。今年上半年,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在上升,给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与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促进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十分迫切。

  这次出台的《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一方面表明国家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利用经济手段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另一方面,对原来的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政策的实施范围,在原有的六大行业基础之上增加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行业;同时,加大电价调整幅度,增加了政策的力度。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2008年的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

  电价的提高将给地方政府、企业传递节能降耗的压力和动力,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我们要警惕一些地方、企业堤内损失堤外补、转嫁电价成本的做法。在产业结构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电价的提高必然会增加地方政府完成节能指标的难度,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一些企业为了确保经济利益,会在污染防治方面偷工减料,用于弥补电价提高所造成的“损失”。例如,本溪、抚顺的一些钢铁企业采取不运行环保设施的办法来降低能耗。有一些地方会在税费方面给予企业优惠政策以吸引和留住投资,例如不向企业征收排污费。这些做法无疑会抵消差别电价政策的效用,且增加了完成环保指标的难度。相对于电价来讲,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操作空间要大得多。因此,各地要扭转重视节能轻视环保的倾向,把节能降耗与污染防治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抓,不能顾此失彼;要把环保指标落实到各地方和各单位,并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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