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息安全条例删除家中上网需备案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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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0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昨天,常委会议听取了《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订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时规定: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须向市公安局备案。这曾引发市民广泛关注。
此次进行二审,该条例修订为: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只限于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用户无须办理此类手续。 此外,会议还下达《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报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钟勇、王璐为渝北区、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备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