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下河游泳一人溺亡 酒友被判补偿一万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0:16 中国徐州网 | |||||||||
都市晨报讯(记者晨新通讯员刘秋苏)酒兴当头,四位酒友相约下河洗澡,不料其中一人溺水身亡。在痛失好友的同 时,其他三位生者还得为这场意外承担补偿责任。日前,因喝醉酒后洗澡闹出人命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死者郑国 锋(化名)的家属从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了1.5万元的补偿款。 2005年7月15日中午,郑国锋与三位好友一起吃饭,席间推杯换盏,越喝兴致越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成年人,三个酒友应当预见酒后洗澡有溺死的危险性,而仍放纵郑国锋洗澡,既没有出 面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郑国锋在洗澡时溺水身亡,应负有过失责任,故判决三酒友共同补偿死者家属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三人明知酒后洗澡有危险却不加以制止,该行为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 并非过失责任,此案应根据公平原则的原理判决,遂判令三人各补偿死者家属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