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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交易有单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2:44 乌鲁木齐晚报

  即日起,我市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凡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备案登记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
印章。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同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凡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理或处罚,处罚金额2000元~30000元。

  市贸易发展局局长陈新国说,市贸易发展局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贸易发展局将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对全市10000多家酒类批发、零售、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并对没有进行备案登记而在从事酒类经营的经营者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范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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