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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5:30 国际在线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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