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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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8:03 深圳晚报 | |||||||||
鲜、冻畜产品销售将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制度 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获通过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昨天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等法规。
《条例》规定,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监测。经过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 《条例》要求,鲜、冻畜产品销售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及电子单据管理制度。鲜、冻畜产品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进入销售市场。需要提供有效验讫印章的,供货人应当提供。运送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具有冷藏、防尘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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