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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过期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红头文件只有在有效期内才能生效!”黄山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该市屯溪区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最长时间为5年,有效期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黄山市法制办负责人说,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被现实“逼”出来的,因为好多过期文件由于清理不到位或者根本没有清理,让老百姓搞不清“情况”。《黄山市屯溪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位负责人说,因为5年正好是一届政府任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本报记者 吴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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