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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补偿款获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太和县税镇一名村干部王某因私自保存该村10多万元土地补偿费并自支自报等问题,被太和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徙刑1年零6个月。

  经查,太和县税镇西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王某,2004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阜阳铁路局修建漯阜铁路税镇站征地过程中,私自虚报地面附属物数字,骗取征地补偿款40028元,除去居委会杂项开支外,其中30658元占为己有。王某还领取并私
自管理该村土地补偿费用10多万元,自支自报。同时,挪用公款3万元给其表弟进行营利活动。

  近日,太和县纪委对王某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王某被开除党籍。

  (付纪办 本报记者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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