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露面 患者家属竟成“活”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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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1:08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在给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脑康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作完现场介绍后,老冯竟意外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这家公司制作成宣传册和光碟进行宣传。为给自己讨个说法,老冯将脑康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一审判令被告脑康公司向老冯赔礼道歉,并赔偿老冯精神抚慰金3000元。
意外发现 自己照片被印进宣传册 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老冯今年67岁。据老冯起诉称,2003年7月,为给病危的妻子治病,在别人的介绍下,他在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大药房(简称东方红大药房)购买了该店销售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脑力智宝”一盒。 2003年八九月期间,为表示对东方红大药房的感谢,老冯应邀在兰州市金轮大厦活动现场,为“脑力智宝”的良好疗效作了现场介绍。2004年9月,老冯在西安市东大街一大药房意外发现“脑力智宝”的专柜销售人员在给顾客介绍药品时送发宣传册及VCD碟片,及其在活动现场对该药的介绍,而该宣传册和碟片中使用的图片均有老冯的照片,随后,老冯前往东方红大药房进行查看时,也发现该药房“脑力智宝”保健品所配送的宣传册和VCD中同样有老冯的图片。 调解遭拒 状告药房和脑康公司 为此,老冯要求东方红大药房停止侵权,但遭到了拒绝。2006年6月5日,老冯一纸诉状,将东方红大药房和脑康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东方红大药房认为,老冯在诉状中所诉的事实与理由发生时间为2003年7月,而此时药房还没有成立,不可能产生民事行为。据此,该药房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老冯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脑康公司没有参加庭审,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一审宣判 脑康公司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查明,东方红大药房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04年7月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经老冯同意之情况下,脑康公司擅自使用老冯肖像的行为已构成对老冯肖像权的侵害。而被告东方红大药房于“脑力智宝”在兰州举办推介活动时还没有成立,且原告老冯也没有从被告东方红大药房购买“脑力智宝”,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东方红大药房曾将“脑力智宝”宣传册及VCD碟片发送给购药者或咨询者,被告东方红大药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老冯肖像的行为,因此,东方红大药房没有侵犯老冯的肖像权。 据此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医药公司为老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老冯精神抚慰金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