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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4:16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有关政策,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

  《规定》要求,要大力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各级财政每年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
展旅游项目的,每年安排不低于20%%的门票收入,专款专用于本地区的文物保护。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并在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基础上,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推行绩效工资制。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对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批准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每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规定》强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省委宣传部领导,省财政厅负责资产监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地方国有文化资产需实行授权经营的,可参照办理。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转企单位在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并按照绩效合理拉开差距。经营者不得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对已实行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由董事会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转制后仍按原供给渠道拨付。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转制前的在编在岗职工,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艺术院团中年龄满50周岁且在艺术院校从艺20年以上的艺术表演工作者;工作年限满25年的从事高危高难表演艺术的杂技演员、从事领舞独舞的舞蹈艺术表演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对艺术院团中个别贡献突出的领军人物退休问题,可进行个案处理,采取特殊津贴、补贴等形式予以适当补偿。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月起在当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并入企业养老个人账户。转制前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并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养老金调整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转制单位涉及社会保险费提留、福利费提留、增资经费提留等相关保障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转制后的文化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规定》强调,要妥善安置原单位的全部职工。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一般不应短于3年,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按改制时所有在册职工人数,以人均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企业资产如不够提取,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凡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的,其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职工安置分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转制企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5年。转制后原有的事业费由财政继续拨付,总量不减,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规定》同时还指出,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应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资产评估、财政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对艺术院团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支付改革成本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

  《规定》最后提出了九条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省、市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在保证财政原投入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改变财政投入结构和方式,对艺术院团逐步推行艺术生产的项目资助和政府订单制,继续实行市场演出补贴;按有关规定给予文化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对于外资投资文化领域,按国家有关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规定执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政府予以支持;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可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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