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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确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绝大多数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4:36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傅晓峰 周芳)今天,省劳动保障厅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中核心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两大改变”引起关注。据悉,此次我省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的总体结构基本没有改变,只是养老金各部分所占的比重有所调整。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总体待遇水平将提高,绝大多数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要高于原办法。

  计发办法“两大改变”值得关注

  据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雪燕介绍,日前出台的《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选取了全省5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60余万人作为测算样本,经过反复论证并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确定的。

  我省这次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设计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同时,对基本养老金几个组成部分的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的“两大改变”值得关注:

  一是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改为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原来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改为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计发月数国务院《决定》根据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已作出了统一确定。

  对于企业参保人员普遍关心的改革后的待遇水平问题,从省劳动保障厅测算情况看,我省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总体上待遇水平是提高的。绝大多数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要高于原办法,只有极少数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且退休早的人员会低于原办法。

  劳动保障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样改革的目的,是将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与在职时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5年过渡期内增加过渡性补贴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的总体结构基本没有改变,只是养老金各部分所占的比重有所调整。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与原办法平稳衔接,我省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政策。

  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同时,为保证5年后原办法较好地过渡到新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度。

  考虑到2007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因封定职工平均工资会对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产生一定影响,我省规定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全省统一

  目前,全省各市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规定很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8%到28%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按最低数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很低,难以保证基本生活;而一些地方又因为费率过高,出现了很多人缴不起的情况。此次我省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从而统一了这一群体的参保缴费政策。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在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的同时,考虑到我省一些地方原来缴费水平较低,一步执行新政策会使这类人员的缴费增幅过大的实际,我省采取了“比例先行、基数过渡”的办法,规定缴费比例2006年全省统一到20%,缴费基数则允许那些缴费增幅较大的市,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位。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尽量缓解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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