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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也不能“超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6:29 深圳商报

  【本报讯】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特殊岗位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不能“超标”。

  劳动者每周应至少休息一日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履行劳动义务而自己支配的时间。目前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分为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

  特殊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实行此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方可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也不能“超标”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也不能“超标”。可综合计算工时的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另外,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办法实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同样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在保障职工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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