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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小于三米人行道禁设广告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龚学平主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7:5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樊丽萍)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将对广告牌设置说“不”。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修改稿对城市道路范围、道路设计、人行道设施设置以及掘路施工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修改稿在城市道路的设计方面做了“加法”:道路设计不仅要按规划预留绿化用地
,建设无障碍设施,还增加了“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的要求。修改稿也在吸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道路的概念。城市道路不仅指称道路、桥梁,隧道也被包括在内。修改稿还对城市路面挖掘问题作出修改,明确掘路施工鼓励采用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市市政局定期公布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等内容。

  在人行道设施设置方面,修改稿也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其中,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道路停车场计费表、流动厕所等需要占用人行道的设施,应当经过许可,且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应该不小于1.8米。修改稿还明确,“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会议还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听取并分组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周禹鹏报告了市政府有关工作,副市长胡延照、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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