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打黑除恶责任规定即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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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8:3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肖黎明) “如果一个地方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多年来欺压残害老百姓,当地公安机关既不打掉它,也不报告,而被上级或者异地公安机关打掉的,要坚决追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近日在接受中央新闻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采访团采访时透露说,公安部正在起草的《公安机关打黑除恶责任规定》已经基本成熟,很快就会出台。
“经过多年的打黑除恶斗争实践,我们认识到,一些黑恶势力长期危害一方,欺压百姓,无恶不作,负有保一方平安职责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挺指出,为从机制上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防止再出现类似刘涌、宋留根这种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部从2001年就开始探索建立“打黑除恶”责任制。目前,“打黑除恶”已被纳入全国公安刑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指标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