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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8米 乱占人行道造成道路损坏可处修复费的3至5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25 上海青年报

  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后,本市拟把人行道宽度底线从1.5米提高到1.8米,而这0.3米的变化,来自立法听证会上的市民建议。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考虑到有利于残疾人通行,(修改稿)规定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8米。

  (记者 高玲)

  1个月前,33位市民代表走进《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内容之一是:立法草案第35条提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但应当确保设置后城市道路人行道通行宽度不窄于1.5米。

  听证会上,大多数市民都跟这1.5米底线“较了真”,主张应增加到2米左右,理由是:人行道首先要保障公共通行权,2米左右有利于保障残疾人通行,保障大客流通行。于是,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在修改稿中将宽度扩展了0.3米。

  市市政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人行道1.5米的底线,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一般来说,只能容纳两个人平行通行,碰到残疾人通行,宽度就略显狭窄,而宽度达到1.8米,基本上是可以满足残疾人通行的。

  目前一些老路的人行道不足1.8米,据介绍,《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后,一旦这些老路要进行改造,就要按人行道最低1.8米的要求设置人行道。

  ■其他关注

  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禁设广告牌

  在听证会上,还有许多市民认为,现在一些人行道上的广告牌,占用了人行道,也影响了交通安全,应该对人行道上的广告牌严加控制。

  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吸纳了这些意见,明确规定,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乱占人行道损坏城市道路要受法律制裁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等6种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由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的3至5倍罚款。

  据市政有关人士介绍:“按修复费的3至5倍罚款,其罚款额度是有可能高于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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