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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35 黑龙江日报

  记者 井洋

  本报讯省委日前发出通知,从9月12日起执行《2006年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突出了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确定的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激励市(地)争先创优,推动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动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调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近三年来的工作实践,经过认真调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指标作了适当增减。

  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评价三个方面。此次调整增加了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执政等4项相关考核指标。针对伊春、大兴安岭林区的特殊性,在确定全年目标时,充分考虑到林区木材产量调减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确定相对合理的考核目标,同时在社会评价项目中,特别设立有关“天保”工程方面的评价指标。还首次把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考核体系。通过这些调整,使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考核指标中得以充分体现。

  为了完善考核体系,避免重复考核,减少了3项指标。把减轻农民负担完成率,合并在“三农”项目中考核;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取消了准确率较低、难以反映招商工作实际成果的哈洽会签约项目履约率指标;考虑考核中涉及财政的指标过多,存在重复考核现象,取消了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指标。通过调整,使指标考核体系更加务实、精炼、高效。

  在考核方式上有所突破,考核结果采取“三会一反馈”的方式确定。即:省考核办将考核结果汇总后,首先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初步结果;经省委领导同意后召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将考核领导小组确认的结果反馈市(地)委;上报省委常委会,对结果进行最后确认。办法中规定,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门剖析,必要时对其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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